安全验证
。 《第,二章 《 — 第一节 —机动车 《。 》。 ,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       !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 》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 ,    》。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       !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 ,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      【  :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     》    (》二)更换《发动机的; 【。     】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      —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    】    《。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   【  :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   —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 ,    《。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   》    《  (三)机—动车行?驶证: ?。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  :  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  :。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 ,    【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    —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    《     》(四)机动车行驶】证 :    】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    《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    【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     第十!条,  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 ,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   【 , 第: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 ! ,。。   第十三条 】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    】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 :     【第十四条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  —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 :    《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     》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 ,       !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    —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  》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  《   第十八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