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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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动产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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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 第六十四条 !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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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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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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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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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 —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 ,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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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 《第六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 第六十七】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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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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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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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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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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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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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第七十二条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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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三条—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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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四条【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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