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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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动产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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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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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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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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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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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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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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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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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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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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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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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 第六十八》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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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 第六?十九条? ,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 ,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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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 第七十一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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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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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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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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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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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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