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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第一!节 动产质押 !   【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 》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 ,     第六】十,五条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       【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   ?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   【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  —    《 ,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   ?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 ? ,  : , 第:六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  ?   第六十七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第六十八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     第—。六十九条 》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 第七十条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     】。第,七十一?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  :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第七十二【。条,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 , 第七十三条—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   ? 第七十四条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