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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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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动产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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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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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
—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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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
!第六十五条》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 —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
— 》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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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
《
第—六十六条 》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 第六十七—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 , 第六十》八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
: : 第六十九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
? 第》七十:条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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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 】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 ?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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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第七十二条 —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第七十三条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
— 第七十四条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