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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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动产质【押,
》
《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
?
《。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 , 第六》十五条 《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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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
《
: —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
】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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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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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
!。第六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
】第六十七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第六十八《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
第!六十九条 》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
第七】十条: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 : 第七?十一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
》 :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第七十二!。条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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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三条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 第七十四—条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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