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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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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动产》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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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
》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
》第六十五条 —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 :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 》 ,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 : ,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
,。
】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
!第六: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
》 《第六十七《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 第《六十八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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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
》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
第七!十条: ,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
【 第七《十一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
:
,。。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 第七十《二,条 :。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第七:十三条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
》 第七十四条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