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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 ? 第《一节 动产》。质押 》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 ?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   》。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   ?  第六十五条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     【 ,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      】。  :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   ?。    《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 :       ! ,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    】 第六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   【。  第六十七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   第六十八【。条 :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第!六十九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     【第七十?条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     】第七:十一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 ?   《 ,。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 《  :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   第七十—二条 ?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第七十三条 !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   【  第?七十四条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