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抵押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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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第四》十七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
?。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第四十八条 】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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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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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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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 : 第五?十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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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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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 《第五十二《条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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