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抵押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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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十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第四十七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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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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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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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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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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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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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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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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