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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  】   第《三,十八条 《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   ?  :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    《  :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 ?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      !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     第四十】条 :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  》   ?第,四十一条 》。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  》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    》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 ,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  ?   ?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     —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   《 ,  :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 ?   ?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  :  第四十四条 】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     】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 ,  : , ,。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     】第,四十五条  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