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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   》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 , :    《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    【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      !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     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 》   ? 第四十一条 【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 ,。 ,    第四十【二条 ?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     !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  —   ?  :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    】 ,。 , ,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  》    《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第四十三条 】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 《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  ?   第四》十四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     】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  :    《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 《 ,    《第四十五条  【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