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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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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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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 , :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
《
—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
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 ,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 , ,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
: —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
》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
? ?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
,
:
《 《 ,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
? ?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 ,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
,。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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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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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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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
—。 第:四十五条 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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