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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 ,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 ?  ?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 ,  :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 《      —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     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 ,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 , ,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  :      —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     》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   ?   ?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 , :   《    《 ,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   ?   ?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 ,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 ,。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     第四!十四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 ?        !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 ?       】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    —。 第:四十五条  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