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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
】 第三十八条 】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
】 ,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
【 :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
》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
《。
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
:
: ?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
】 第:。四十二条 》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
《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
,
》 ?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 —。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
!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
,
】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
:。
第—四十:四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 : ?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
》 —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
》第四十五条 — 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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