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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   】  第三十八条 】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      】 ,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      【  :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     》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 《。     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 : :   ?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    】 第:。四十二条 》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    《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 ,    》   ?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      —。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     !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 ,        】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 :。     第—四十:四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  :   ?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 》      —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     》第四十五条 — 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