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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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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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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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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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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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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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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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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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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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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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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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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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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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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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 第三十七【条 :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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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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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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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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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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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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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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