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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 ,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   》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       ! ,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 》   ?   ? ,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       !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 》       【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 :      】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 , 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     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 ?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  第三十七条 】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  —       (】一)土地所有—权, —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  :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  —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