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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 , 》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  》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    —。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 ,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 ,     —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 ?  : ,  :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      —。。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 ,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     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     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 ,   》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 :   ?      —(一)土《地所:有权 ?   【     》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 ,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   ?   ?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 》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