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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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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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
》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
! ,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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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
!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
》 【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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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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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 , 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
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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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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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 第三十七条 】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
— (】一)土地所有—权,
—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 :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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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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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