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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 :。 :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 ?。 ,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 ?。        】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      —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     】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   ?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 :   》   ?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     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 ?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     】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 》。。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     — ,   (一)土地】所有权 【       】。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 ?  :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       【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     】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  :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