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 ,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       】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   ? ,   ?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 ,      !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     】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     【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     】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 :  :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    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 ?   ?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    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 《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   【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    》     (—。一)土?地所有权 【     【 ,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 : :    《 ,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 :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     —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