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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 —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  ?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 , ,。     》   ?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    —。  :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   —     》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   — ,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 ?    》    《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 :     —。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 , ?  : ,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    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   ? 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  :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 《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    《。     (一)】土地所有权》   】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     【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 ?  :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 》    《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