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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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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
》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 ,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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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 :。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 《 ?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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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 》 ,。。。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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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
,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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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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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
【 ,。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
? : (》一):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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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
《 ?。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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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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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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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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