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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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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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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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 ? ,。 ,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 》。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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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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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 — ,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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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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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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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
》 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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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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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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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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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所有《权
!。 ,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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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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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
《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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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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