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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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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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
,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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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
— ,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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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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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
— ,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 《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
?。 ?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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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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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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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
? 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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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
, :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
:
?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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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所有权
》
:
!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
—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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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
【 《。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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