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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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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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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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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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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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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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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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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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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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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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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 ?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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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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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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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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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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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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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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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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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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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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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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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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