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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 ,。 《     》第三十三条》。 ,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 ,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 ? , ,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    — ,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   【    《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 ,  《    《  :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      — ,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    《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  ?。   ?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 ? ,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第三十】五条 ?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  《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  ?   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 :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 ,  :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 :  ?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 ?      —   ?(一)土《地所有权 》 :       !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      —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 :。 :       【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    【    《。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