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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证责任 【 :  《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 ,   —  第二十二条 】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 :    《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 《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 ,  ?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 ,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 , 第三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       【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   ?    《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    【 第三十一条 【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第【三,十二条 《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