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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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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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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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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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 ,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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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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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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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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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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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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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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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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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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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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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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