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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     —。第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 ,。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 ,  ?。      —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       【 (:三)保证的》方,式; 《 :     — ,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      !   (五》)保证的期间; !     】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   《    《 , ,(一)一般》保证;? 》      —   (二》)连带责任保—。证   !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    —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     !  :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      —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 , ,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  ?  :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