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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
—。第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 ,。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
,
?。 —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 【 (:三)保证的》方,式;
《
:
— ,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
! (五》)保证的期间;
!
】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
《 《 , ,(一)一般》保证;?
》
— (二》)连带责任保—。证
!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
—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
! :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 —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 , ,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
? :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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