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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   第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  : 第十?五条 ?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  》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     (三【)保证的方》式; 》  《   ?。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       】  (五)保证的】。期间; 《 : :       【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 《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 ,       !  :(一)一般保证【;  】       (二!)连带?责任:保,。证 : ?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 :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 ,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       【。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    第十八条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   【 ,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