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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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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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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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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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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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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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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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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