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 ,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 ,  第九条 —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  : 第十条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 ?    《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