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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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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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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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 , 第八条 【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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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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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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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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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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