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
《。
: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
? ?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
《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
,。
?
,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