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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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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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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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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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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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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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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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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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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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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