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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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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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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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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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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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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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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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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