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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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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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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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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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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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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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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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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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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