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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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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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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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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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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 第十条【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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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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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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