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
》第六条 《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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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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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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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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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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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
: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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