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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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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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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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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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
》。 ?。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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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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