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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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 第二条 】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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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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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四条 【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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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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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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