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船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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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
【 (二)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海况等必要的信【息;
! (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 —(四)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按照】。船舶应急部》署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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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遵守船舶!。报告制度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 (六)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 :(七)?不得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第十七?条 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舶?上所有人员必须【执,行,
— 高级船员应当组!织下属船员执行船长!命令督促下属船员】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 (二)制订】船舶:应急计划《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 (三)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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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行:海事管理机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指令—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事故报》告;
】 :(五:)对本?船船员?进行日常《训练和考核在本【船船员的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
:。 (【六)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必要》时应当直《接指挥船舶;—
【 (七)《保,障船舶上《人员和临《。时上:船人:员的:安,全;
》 ? :(八)船舶》发,生事故危及船舶上】人员和财产安全【时应当?组织船员和船舶上】。其他:人员尽?力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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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弃船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航行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第十九条 船长、】高级:船员在?航次中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
!。 第二十条 船【长在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 船:长为履行职责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 (【一)决定船舶—。的航:次计划对不》具备船舶安全—航行条件的可以拒】绝开航或者续航【;
》 ? (:。二,)对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下达的?违法指令《。或者可能危》。及有关?人员、财产和船【舶,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指令【可以拒绝执行;【
》 ?(三)?发现引航员》的操纵指令可—能对船舶航行—安全构成《威胁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时应】当及时纠正》、制止必要时可以】。要求更换引航—员,;
?。 《 (四《)当船舶《。遇险并?。。严重危及船舶上【人,员的生命安全时船长!可以决定撤离船舶;!
】(五)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决定弃船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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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对不【称职的船员可以责】令其离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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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海上:航行时船《长为保障《船,舶上人?员,和船舶的安全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在船舶—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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