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  :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 第五条 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   ?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 ,    《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 , 第七?条 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注明船员适任】的,航区:(,线)、船舶类别和等!级、职?务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项 】 : ,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    船员服务簿!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履职】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    》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 , 第八条 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应当由】中国籍船员担任 】 第《九条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拟担?任上一级船员—职务船员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曾经》。在军用船舶、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人员】或者持有其他国家】、地区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免除船员培训和考试!的相应?内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第十一条 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   》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二)持有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 !    (三)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境的】情形 ?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船员在【境外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申《请补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 第十四》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船《员在其他国家—、地区享有按照当】地法律、有关—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海运或者航运协定规!定的权利和通行便利! 第十五条】 ,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外】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就业许可【。并持: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证书《和其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外国籍船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相应证书和】其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