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第五条 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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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
《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第七【条 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注明》船员适任的》航区(线)》、船舶类别和等【。级、:职务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项
【 ?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 船员》服务簿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履职?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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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应当由中国籍船【。员担:任,。
第》九条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拟《担任:上一级船员职务船员!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曾经在军用船舶】、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人员或者持有其他!国家、地区》。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免除船—员培:训和考试的相—。应内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第十一》条 :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 :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二:。),。持有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
》
(】三)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境的—情形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船员在》境外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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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第》十四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船员:在其他国家、地区享!有按照当《地法律、有关—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海运:或者:航,运协定规定的—权利和?通行便利
第!十五:条, 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外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就业许可并持!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证书和其—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外国籍船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相应证书【和其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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