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    《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第五条 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    》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    《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 第六《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第】七条 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注明—船员适任《。的,航区(线)、—船舶类别和》等级、职务》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项 【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 ?   ? 船:员服:务,簿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履职: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 : 第:八条 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应当由】。中国籍?船员担任 【 第九条《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拟担任上一!级船员?职务船员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 第十条 曾经在】军用船舶、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人员或者持【有其他?国家:、地区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免除船员培训!和考试的相应内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  ?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二)持有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    【 (三)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境的情形!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船员在境【外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申请补发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第十四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船员】。。在其他国家、—地区享?有按照当地法律、有!关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海运—或,者航运协定》规定:的权利和通行—便利 》 第十五条 —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外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就业许》。可并:持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证书和其》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外《国,籍船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相应证书和其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