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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 , , :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
—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 :第五:条 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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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 :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第七条 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注明船员】适任的?航区:(线)、船舶类【。别和等级、职务【。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项
《 ?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
, 船员】服务簿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履—职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
?第八条?。 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应当由中国籍!。。船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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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拟【担任上一级船员职务!船员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 , 第十条 》曾经在军用船舶、】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人员或者持有其他】国家、地《。区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免除船【员,培训:和考试的相应内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持有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
】 , (三)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境的】情形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船,员,在境外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申请补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 ,。 ,第十四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船!员在其他国家、【地区:。享有按照当》地法:律、有?关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海运或者—航运协定规》定的权利和通行便利!
第十五【条 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外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就?业许可并持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证书和其】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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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外【国籍船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相应证书和其—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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