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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 , ,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 :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 ,     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 :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 , ,。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  》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  》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 :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    第三十七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    —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 第四十五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