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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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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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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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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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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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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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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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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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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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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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 第三十四条 !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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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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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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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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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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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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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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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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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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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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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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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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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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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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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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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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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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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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