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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  》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  《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 :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  —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 《    《。 第三十二条 【。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 《     第三【十三:条 :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   第三十四【条 :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 ?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 第三十六条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  :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第三十九条 !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    【 第四十一条—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 ?    》。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 :。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