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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     第四十】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 :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   【。  :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       】 ,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   第四十八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第】四十九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