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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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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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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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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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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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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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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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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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第四十—九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 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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