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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 ?   》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  :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  》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    《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 ?    《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  :   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  《  :。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   《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    第二十三】条  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    】     (一)】有法人资《格; 】  :  :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   》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  :    《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 ?    《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 ,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 ,。  ?。   第《二十五条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 : ,    《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 第二十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