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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 — ,   ?第,二十二条 》 对在?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    》   ?  (?一)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 ? ? ,      —  (二《)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 —   【   ?   (《三)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 ?    —     (—四)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 》 》      —  (五)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 】  《      — (六?。)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的;】 , , ,   》      (七】)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 ? 《     》    (八)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 【     【。    (九)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 》 《    《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的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但是对?停业:整顿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