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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     !第二十二条 — 对在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 :  《   ?第二:十,三条 ?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     》    (一—)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 【     【 ,  : (二)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 【        】 ,(三:)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 》 》。        】。(,四)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 —      】   (五》。)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 —    【 ,    (》六,)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的; ?   【   ? ,  (七)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 》   《      (八)!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 —     !    (九)【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 !   ?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的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但,是对停业整顿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二十五条! , 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