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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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对在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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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
! (一《)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
?
! (?二)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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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
! (四!)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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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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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的;
—。
? ? (七)】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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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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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
!。 , ,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的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但是:对停业整顿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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