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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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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联合进行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