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建标库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联合进行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