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建标库

第三章监督和监测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标准的监测;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

    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制度。

    第十七条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尘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

    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要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加强业务指导,并对测尘人员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