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防,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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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专家确诊张—海超患?尘肺病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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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尘肺病?诊断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 : ,。第九条 》。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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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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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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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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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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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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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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