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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防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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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专家!确,诊张海超患尘肺病】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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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尘—肺病诊断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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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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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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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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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
! 第十二条 【 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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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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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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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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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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