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防尘 !。   】  第七条 —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专家【确诊张海超》患尘肺病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    》 第八条 》 尘肺?病诊断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    》 第九条 》 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 《  —   第十条 【 ,。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 ,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  : 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 ?    】 第十二《。条  ?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   】  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    【 第十三条 —。 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   《  :第十四条 》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