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
?。 ?第三十一条 —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
》第三十二条 —。 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或者士官
—
!第三十三条》。 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
,
— 第三《十四条? 学?。员因患?慢性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队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
《 第三十—五条 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 , : 第三十《六条 军》队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培】养国防生《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待遇应】当,参加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履行国防!生培: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毕—业后应当履行培养协!议到军队服现役【按照规定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
,
—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但符合所!。在学校普通生培养】要求的?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生;?被开除?学籍或者作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三—十七条 》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