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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 , 第三十一条 】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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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二条《 , 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或者【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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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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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 学员因患慢性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队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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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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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 军:队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培,养国防生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待《遇应当参加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履行国防生!。培,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毕业后应当履—行培养?协议到军队服现役按!照规:定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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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但符合!所在学?校普通生培养要求的!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生;被开除!学籍或者作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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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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