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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民 兵 》 ?  》   第《三,十八:条  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     民兵】的任务是 ! , ,       (一!)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 ,    —。 ,    (二)【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 ?    《    (三)【。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 】 , , ,      — (: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   】  第?三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  !   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 】 ?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 【     !第四十条 》。 民兵组《织,分为基干民兵—组织和普通民兵组织!基干民兵组织是民兵!组,织的骨?干力量主要由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经?过军事训练》和选定参《加军事训练或—者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未服过现役》的人员组成基干民兵!组织可以在一定区】域,内从若?干单位抽《选人员编组普通民兵!组织由?符合:服兵役条《件未参加基干—民兵组织的公—民按照?地,域或者单位编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