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民!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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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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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的任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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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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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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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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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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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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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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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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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民兵组织分!为,基干民兵组织和【普通民兵组织基干】民兵组织《。是民兵组《。织的骨干力量主要】由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经过军事《训练和选定》参加:军事:训练或者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未服过现!役的人员《组成基干民》兵组织可以在一定区!域内从若干》单,位抽选人员编—组普:通民兵组《织由符合服兵役条件!。未参加基干民兵组】织的公?民按照地《域或者单位》。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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