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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民, 兵 ?。 —     第三【十,八条:  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   【  民兵的》任务是 — ?        (!一):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    《 , (二)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    —     》(三)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 【 , 《      — , (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 —  《   ?第三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 — ,    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 —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 】    第》四十:。条  ?民兵组织《分为基干民兵—组织和?普通民兵组织基干】民,兵组织是民兵组织】的骨:干力量主《要由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经过军事】训练和选定参加【军事训练或者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未】服过:现役的人员组—成基:干民兵组织可以在一!定区域内从若干【单位抽选人》员编组?普通民兵组织由【符合:服兵:役条件未参加基【干民:兵组织的公民按照】地域或者单位编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