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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民 兵《 》 ?。   ? 第三十八条  】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   民兵的任务是! : ?    《。   ?  :(一)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 》   ?     (—。二)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   — ,     (三)】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 【。      —  (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 》     第三】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 :   【。  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 —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 【。 ?    《第四十?条  民兵组织分】。为基干民《兵,组织:和普通民《兵组织基干》民兵组织是民—兵组织?的骨干力量主要【由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经过军事训练【和选定参《加军事训练》或者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未】。服过现役的人—员组成基干民兵组】织可以在一》定区域?内从若干单位抽选人!员编:组普通民兵》组织由?符合服兵役条件【未参:加基干民兵》组织的公民》按照:地,域或者单位编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