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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民 —兵, —     第【三十八条《  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 ,  :  :民,兵的任务是》    !。     (一)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      !  : (二)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        】(三)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 !  《       (】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 :     第!三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 【 ,   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 【   【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 】 《 ,   第四》十条 ? 民兵组织分—为基干民《兵组:织和普通民兵组织】。基干民兵组织是民】兵组织的骨干力量】主要:由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经过军事训】练和选定参加军事训!练或者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未服过!现役的人员组成基干!民兵:组织可以在》一定区?域,内从:若干:单位抽选人员编组】普通:民兵组织《由符合服兵役条【件未参加《。基干民兵《组织的公民》按照地域或者单【位编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