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订) 建标库

第四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六条  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

        (二)选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

        (三)直接提升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的士兵;

        (四)改任现役军官的文职干部;

        (五)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二十七条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

        (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八条  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现役;未满最高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

    第三十条  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在到达安置地以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选拔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非军事部门的人员,由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并进行登记,服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