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订) 建标库

第三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十八条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一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宣布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第二十二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四条  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五条  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

    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