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
第五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 (二《)组织制定全国【。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 (三)组】织制定?。国家标?准;:
【 (四)指导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
! (?五)组织《。实施标准;
【。 —(六)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七,。)统一管理全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 (【。八)统一负责对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业!务联系
—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
》
【(二)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 (三)承—担国家下达的草拟】国家标?准的任务《组织制?定行业?标准;?
— (四)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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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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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七【)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分,工管:理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 ,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具体办法;
【
(】二)制定地方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 (三)组织制定!。地方标?准;
?。
, (【四)指导本行政区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
【 》(五)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标【准;
【 (六)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贯彻国家《和本部门、本行业】、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 (三【)承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
!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
?
— (五)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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