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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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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三十四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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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五:。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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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条 】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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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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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七条 》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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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 第一百—三十九条 》。。 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 ? ,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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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限制业务—范围;
! — :(三)限制向股东】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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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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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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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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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
— (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
】 (九)限制商业!性广:告;:
【 ? (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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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四—十,条 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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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成员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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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四十二条 】 整顿组有权监【督被整顿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被整—。顿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整顿组!的监督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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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三条 整顿过程!中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但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被】整顿公司停止部分原!有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调整:资金:运用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 被整顿保险公司经!整顿已纠正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恢复正常《经营状况的由整【顿组提出报告—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结束整顿并【。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
!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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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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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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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七!条, :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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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条》 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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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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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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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三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
!第一百?五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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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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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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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五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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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
》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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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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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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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查阅、复制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
【。
— , : (六)查—询,涉嫌: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
! ?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或者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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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措:施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采取:第(六)《项措施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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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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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六条 !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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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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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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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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