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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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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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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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三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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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六十—四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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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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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
】 第一《百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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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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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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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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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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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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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
《。
《 《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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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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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
—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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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六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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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条 !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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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一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
: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
? 《 ,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
《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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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七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 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
】
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从事个人—保险代理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外国!保险:机构未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首席代表可以【责令撤换;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代表机构【
! 第一?百七十六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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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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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
!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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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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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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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八条【 , 拒绝?、阻碍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第一百—七十九?条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
《。 第一百》八十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 : 》 (一)违反—规,。定批准机构》的设立?的;
】 【 (:二):违反规定进行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审批的—;
! : (三)违】反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的;
! 【(四)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冻结资—金的;
】
《 (五【)泄露其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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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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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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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八十一条! ,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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