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   第一百一【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  第一百二十条】  以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额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 ,   》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   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 , :    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三十条— , 保险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     》。 , ,。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   《    《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  》 ,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  :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        】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    》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 《      —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 ,       【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