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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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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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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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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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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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二十条 以!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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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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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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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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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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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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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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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条 — 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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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九?。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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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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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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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三?十条: 保险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 》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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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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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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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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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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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 《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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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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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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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三条 !。 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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