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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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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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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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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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二十条 《 以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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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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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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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 第一百【二十二条 》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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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条 《。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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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四条 ?。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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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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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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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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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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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 :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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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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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条, 保险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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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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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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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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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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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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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 《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 ,。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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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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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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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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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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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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