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   ?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     第一!百,一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 ,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二十条  —以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额! ,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     第一百】二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 ?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     第一【百二十八《条 : 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二十九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 :  :  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     》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三十条  保险】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        】。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    【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        】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        】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 ,        !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      —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       !。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  —   ? ,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 ,   《 ,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