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   ?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   第一百一【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 ?    《第一:百二十条  以【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额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   第一百二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     第一【百二: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 :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   第一》百二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二十—九,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  《   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     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条  保险》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     【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     !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        !。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 ?      —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      】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 ?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