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
,
,
:
? 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
— ?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
,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
】 ?。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
: :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
第!九十六条 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
》
— (一)分出保!险;
—。
?。 ? 《(二)分入保险【
】 第九十七条 】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
:
》 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
《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
:
,
,
, 第九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
, , : 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
—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
,
—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
!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
,
第!一,百零二条《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
】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
: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
,
? 第一百零四!条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第一:百零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
》
《 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
:
?。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 (一【)银行?存款;
》。
《 《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
? 《 (三》)投资?。不动产;
》。
》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
?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
!第,一百零七条 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 第一百零》八条 ?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
: 第一百零】九条 ? 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 :。 第一?百一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保险产品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
】 第一《百一十一条 — 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
【 前款规定—的保险销售》人员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
第一】百一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
,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
:。
!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
? 【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
?
》 ?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 ,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
【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
【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
【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
【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
《 》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
【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 》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