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保?险,公司 【 ,     第六】十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 :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    】 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 : ,     》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 ,   ?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  :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六十九条 【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 ,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   第七十条 】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 ,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   ?(三)筹《建方案; !     》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    —    《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     【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     第!七十三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   —  第七十五条 】。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设立申请书;!  【  :     (二)】。。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料;《。  【。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       !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七十?。六条 ?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七十七条 —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     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第八《十条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 《    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 :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 , :     第八】十,二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   —  第?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     (一【。)变更名称》; ? ,    —     (二【),变更注册资本; ! ,  《。。    《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    【     (四)】撤销分支《机构; 《  —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        (!六)修改公司章程】; 【。  :    《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      —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八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  !   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合规报告制度 】 : :    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 ? ,   第八十七条 !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     【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     !第八十八条  保】险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  :。 , 第八十九条 【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 : ,。   ?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 ,   —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   》  第?。九十条 《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     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      — ,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      — (四)普通破产债!权 》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   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   ?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     !第九十三条 — ,。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 《  :   第九十四条 ! 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