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险:公司
《
】 第六十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
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
— : ?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
》 《 : ,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
:。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 》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
— ,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
—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
》 第七十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 《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
《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 【 ,。。(三)筹《建方案;
—
! ,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 :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 第七十三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七十四条 —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
《 : 第?七十五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设立—申请:书,;
【 【 (:二)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料;《
!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
—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七十六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七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 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
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
,
—第八十条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
,
? , 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
第—八十二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
— 《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
】 第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 :(一)?变,。更名称;
—。
:
: , 《 (二)变更注!册资本;
!
? :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
— ?(四)撤销》分支机?构;
【
,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
》 (!六):修改公?司,章程:;,
【 》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
】 :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八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
!
:
《 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合规】报告制度
—
《。 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
》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
—第八十?七条 ?。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
:。
《 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
,
【 第八十八条 保!险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
》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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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
》 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
, : :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
—。 ? (四)普》通破产债权》
—。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
第九】十三条 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
第—九十四条《 , 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