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保险公司 】。   !。  :第六十七条 —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     第【六十八条 》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     》。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  —     》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 :     【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  ?   ?  :。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  :。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     —第七十?条 :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    《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 》        (!三):筹建:方案; 《     !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    《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    】 第七十三》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 ,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  第?七十五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设立申请书!; 【 ,  :     (二【)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料; 】    】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 :    《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第七十六【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七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 :    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 ,    》 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  第八十条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 : ,    《 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 》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     】第八十二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 :    《 ,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 ,第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         !(一)变《更名称; —   —      (二】)变更?注册资本;》 《       】。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       (】四)撤销《分支:机构:; —  :    《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 , 《    《  :  (?六)修改《公,司章程?; 》 ,     》 , ,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       !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八《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 — ,     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合规报告制度 】 : ,。     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 ,    —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    《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  :。。 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 ? :    第八十八】条  保险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 《   ?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    【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   ?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 :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    《 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 ?。 ,   ?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      !。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    【    《 (四)《普通破产《债权 》  《  :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    —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     第!九十三条  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     第九!十四:条  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