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险公司
】。
,
【。 第六十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
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
】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
:
《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
:
》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 , ,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
?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 ?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
》 第七?十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 ,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
》 :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三)筹建方案!;
《
? 《 ?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 , 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
第七十三!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
《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七十四条 【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
? 第七十五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设立申请书!;
】 (】二):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料;
》
:
, : ?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七—十六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七十七?条 :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 第七十【八条 ?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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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九条 !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
: : 第八十条— ,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
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
—第八十?。。二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
》 【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
— 第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 (一)变更】名称:。;
》
】 (?二)变更注》册,资本:;
:
《
, 【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
】 》(四:)撤销分支机—构;
》
》 》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
《 — (六)》修改公司《章程;?
》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八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
! 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合规报告】制度
》
》 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
《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
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
》 , 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 第八十—八条 保险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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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
】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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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
— 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 —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 :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 ?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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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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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
—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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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三条 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 第九十—。四条 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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