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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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
: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
】 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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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
: , 》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 , ?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 :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六十九条 【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 ,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 第七十条 】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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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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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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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筹《建方案;
!
》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
— 《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
【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
第!七十三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
— 第七十五条 】。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设立申请书;!
【 : (二)】。。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料;《。
【。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
!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七十?。六条 ?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七十七条 —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
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第八《十条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
《 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
: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
,
:
第八】十,二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
— 第?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 (一【。)变更名称》;
?
,
— (二【),变更注册资本;
!
,
《。。 《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
【 (四)】撤销分支《机构;
《
—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 (!六)修改公司章程】;
【。 : 《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 —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八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
! 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合规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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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
? , 第八十七条 !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
【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
!第八十八条 保】险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 :。 , 第八十九条 【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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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
,
—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
》 第?。九十条 《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
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 — ,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 — (四)普通破产债!权
》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 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 ?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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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 ,。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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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十四条 ! 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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