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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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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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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 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
【 :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
?
《 :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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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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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
【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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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
《 第七十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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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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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筹建】方案:;
【 《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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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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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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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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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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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设!立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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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料;
!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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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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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七十六条— ,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七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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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
, 第》七十九条《 ,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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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
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
【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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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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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
【 第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 (一)变》。更名称;
!
— , (二)变—更注册资本》;
!。 : ?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
! (四)【撤销分支机》构;
《
】 ,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 ? (六)修改!公司章程《;
】 ?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
》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八》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
《。
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合规?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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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
》 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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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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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保险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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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九条 !。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
》 ?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
,。
—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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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
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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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
》 —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 【 (四)普通—破产:债权
!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
】 第九十三条 【 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
《 第九十—四条 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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