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 ?  ?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 ,    —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  :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 :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  ?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    》。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   —。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   第十六条 】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第十八】条 :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 ,    》    《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 ,    — , ,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     【    (三)保】险标的; — ? ,       【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    】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     (—六)保险金额; 】 , ? , ,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    《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      ! ,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 ?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 ,      —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  》   第二十条【 ,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  《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 :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  第二十二条【 ,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   —  第二十》四条 ?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  《  : 第二十五条 【。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     !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 《。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    》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 ?  ?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 ,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    《。 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 ? : , ,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   《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 ?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