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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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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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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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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
? : ,。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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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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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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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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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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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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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第十六【条 :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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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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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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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
【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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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
》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
【 ? ,(三)保险标的;】
!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
》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 —。 (六)保险金】额;
!。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
【。 :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
》 《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
】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 ?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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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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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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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
: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
:。
: 第》二十四条 》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
《 : , 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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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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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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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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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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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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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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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 ? 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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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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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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