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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   !  第三十一条 】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         !(一)本《人;:  【。       (二!)配:。偶,、子女、父母; ! ? ,      —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  :     》 ,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 ,。。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    —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  《   第三》十,二,条 :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   《 ,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 ?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  : 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   《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   ?。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 ,   —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    【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 ,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 ,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   《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 《   ?  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