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     第!三十一?条 :。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 ?   ? ,  : , (一)本人;【 《  ?      — (二?)配偶、子女—、父母; —     】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   》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 》。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   ?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 《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 《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  》 ,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    】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 ?   ?  :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     第】三十六条 》。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 《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 ,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 :  :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 《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 :   ?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 , , ,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   【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    《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     》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    【 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