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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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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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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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偶、子【女、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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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
—。 ,。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 ,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
《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
?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 , 第三十五条 】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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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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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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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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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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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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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
》 ,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
,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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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
《
,。 第四十【一条: ,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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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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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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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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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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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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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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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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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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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
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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