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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 : ?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    】。    《 (一)本》。人,; :    】。   ?  (二)配偶【、子女、《父母:; ? :  ?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     【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    —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    《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 :    》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 《  :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   【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    】 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    【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   》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  : 第三十八条 【 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 ,   —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   《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 :    《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   第四十一【条 :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 》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    — 第四十七条 【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