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 :    】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      】。   (一)本人】; 》  ?。       (二!),配偶、子女、父母;! :    【   ? ,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 ,        !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   【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 : ?。   ?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   【  第?三十三条《 ,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 , ,   《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 ?   ?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    《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  》   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     【第三十六条 —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 ?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  :。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 :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 ?    》。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 ,     【第四十条 》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   》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  :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   第四十二条 !。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   ?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 :        】。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 :  : ,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 ?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  第四十五条【 ,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   》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  : 第四十七条 【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