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公示
第五十六条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或者其他有效便捷的公示方式进行公示,以方便申请人查阅。
第五十七条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审查(注册)部门予以说明、解释。
第五十八条 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上予以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七章 公示
第五十六条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或者其他有效便捷的公示方式进行公示,以方便申请人查阅。
第五十七条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审查(注册)部门予以说明、解释。
第五十八条 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上予以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