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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期限—与送达 第四!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的?行政许可、中—。国证:监会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以及第五章规定】的证券发《行注:册程:序外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由受】理部门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中国证监会进—行复审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派出机构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应当自?接收前述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四条 【由审核机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公开发行证》券行政许可中—国,证监: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注册?申请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 第四十五条 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解释的?自出:具书面反馈》意见或问询问题【。告知函之日起到接】。收申请人书面回复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十六条 对—行政许可《申请有关事》项,进行核查或》者对申请人现—场检查并要求申请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 第四十七条 依法!需要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自书面》通知专家参加—评审会议之日—起,到评审?会议结束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受理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会,议所需?时间在受理通—知书中注明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规定中】止,审查(注册)行【政许可申《。请的自书面通知中】止审查(注册)之日!起至书?面通知恢复审—查(注册)之日【止的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十九条 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条 《在行政许可接收【、,受理、审查》、注册环节出具【的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送达的?补正通知、受理【通知:、不予受理通知【、中止审查通知【、中止?注册通知《、恢复审查通—知、恢复注册通【知、书面《反馈意见、》问询问?题告知函、》补充审核告知函等】行政:许可文件应》当加盖?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专用【章     由】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的行政许可—。派出机构在受理环】节出具的有关行【政,许可:文件:应,使用:。加盖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函件  —   在行政许【可决定环节送达的终!止审查通知》、终止注册通—。知、:行政许可《证件以及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等?应当:加盖中国证监会印】章 ?第五十一条 接【收凭证、《补正通知、受理通知!。、不予?受,理通:知、书面反馈意见、!中止审查通知、中止!注,册通:知、恢?复审查通知》、恢:复注册通《知、终止审查通知、!终止注册通》知、问?询,。问题告知函、补【充审核告知函—以,及,行政:许可证件、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等行》政,许,可文件由受理部门】统一告知、送达申请!人或者审《核机构受理部门应】当对送达《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作出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还【应当同时抄送有【关派出?机构: 第五《。十二条 行政许可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申请人自行领取、!。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公告、—。电子:送达、通过审核【机构送达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 申请人—要求邮寄送达行【政许可文件的受【理部门?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并应当附送达【回证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封面写明》行政:许,可文件的名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向】邮政部?门索要证明申请人】。签收的邮《政部门回《执 第五》十四条?。 申请人自行领取】行政许可文件的受理!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签: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受理部门!。应当要求《受,托人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签收受理部门应当】留存申请人、申请人!的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在接到领取通知【。五个:工,作日内不《领取行政许可—文件且受《理部门?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