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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期限与送《达 ? 第四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的行政!许可、中国证监会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以及》第五章规定的证【券发行注册程—序外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由受理部门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中国:证监会进行复审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派出机构】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应:当自接收前述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由?审,核机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公开发行证券行!政许:可中国证监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注册申请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四十五条 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解释的自出具书!面反馈意见或问【询问题告知》函之日起到接收申请!人,书面回复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十六条】 对行政许可申请】有关事项进行核【查或者对申请人现】场检查并要求申【请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 ,第四十七条 依【法需要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自书面通知专!家参加?评审:会,议之日起到评审会议!结束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受理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会【议所需时间在受【理通知书中注—明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规定中止—审查:(注册)行政许可申!请的自书面通知中止!审查(注册)之日】起,至书面通知恢复审】查(注册《),。之日:止的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十九条】 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条 在行政许可接收!、受理?、审查、注册—环节出?具的: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送达的补正通知、】受理通知、不予受】理通知?、中止审查通知【、中止注册》通知、恢复审查通】知、恢复注册通知、!书面反馈意见、问询!问题告?知函、补充审核告知!函等行?政许:可文件应当加盖【。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专用章《    》。 由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的行政许可—派,出,机构在受《理环节出具的有【关行政许《可文件应使用加盖】。。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函件 【。     在行政】许可决定环节送达】的终:。。止审:查通:知、终止注册通知】、行政许可证件以及!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等应当加盖中国【。证,监会印章 》 第五十《一条: 接收凭证》、补正通知、受【理通知、不予—受理通知、书面【反馈意见、》中止:审查通知、中—止注册通知、恢【复审查通知、恢复注!。。册通知、终止审查通!知、终止注册通知、!问询问题告知函、补!充审核?告知:函以及?行政许可《证件、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等行政】许可文件由受理部】门统一?告知:、送达申请人或【者审核机构受理【部门应当对送达【。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   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作出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还,应,当同:时抄:送有关派出机—构 第五》十二:条, 行:政,许可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申请人自行【。领取、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公告、电子送【达、通过审核—机构送达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 第五十三条 申】。请人要求邮寄送达】行,政许可文件的受理部!门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并应当?附送:达,。回,证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封面写明行政—许可文件的名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向?邮政部门索要—证明申请人签收的】邮政部门回》执 第五十四【条, 申请人自行领取】行政许可文》件的受?理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签!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受【理部门应当要求受托!人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签收受理部—门应当留《存申请?人、申请人的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在接到】领取:通知五个《。工作日内不领取行】。政许可文件且—受理部门《。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