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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期限?与送达 《 第四》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的行【政,许可、中国》证监会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以及第五—。章规定的证券发行】。注册程?序外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由?受理部门《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中】国,证,。监会进行复审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派】出,机构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应《当自接收前述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由审核【机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公《开发行证券》。行政许可中国—证监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注册申请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四》十五条 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解释:的自出具书面反【馈意见?或问询问题告知函之!日起到接收申请【人书面回复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 ,第四十六《条, 对行政许可—申请有关事项进【行,核查或者对申请【人现:场检查?并,要求申请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十七条 依!法,。。需要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自书面—通知专家参加评审会!议,。。之日起到评审—会议结?束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受理】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会议所需时—间在受?理通:知书中注明》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规定中止审查【(注册?)行政?许可申?请的自书面》通知中止审查—(注册)之日起至书!面,通知恢复审查(注】册)之日止的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十九条? 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条: 在行政许可接【收、受理《、审查、注册环节】出,具的:。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送】达,的补正?通知:、受理通知、不予受!理通:知、中止审查—通知、中止》注册通知、恢复审】查,通知、?恢复注册通》知、书面反馈意见、!。问询问题告知函【、补充审核告知函】等行政许可文件【应当加盖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专【用章:     由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的行政《许,可派出机构》在受:理环:节出具的有关行政许!可文:件应:使用:加盖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函件? ,    《 在行政许可决定环!节送达的《终止审查通》知、终止注册通知、!行政许可证件以及】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等应当加盖中国证监!会印章 》第,五十一?条, 接:收凭证、补正通知】、受理通知、不予受!理通知、书面反【馈意见、中止审查】通知、中止注册【通知、恢复审查【通知、恢复注—册通知?、终:止审查通知、终止注!册通知、问询问题告!。知函:、补充审《核告知函以及—行政许?可证件、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等行政许可文—件由受理部门统一】告知、送达申请人】或者审?核机构受《理部门应当》对送达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  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作出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还应当同》时抄送?有关派出机》构 ?第五十二条 行【政许可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申请人自行领取、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公告、电—子送达、通过—审核机构送》达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 申请人要求】邮寄送达行政许【可文件的《受理部门《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并应?当附:送达回证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封,面写明行政许可文件!的名: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向邮政部门【索,要证明申请人签【收的:邮政部门回执 第!五十四?条 申请人自—行领取行政许—可文件的《受理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签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受—理部门应当》要求受托人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签收受《理部门应当》留存申请人、—申请人的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在!接到领取通》知五个工作日内【不领取行政许可【。文件且受理》部门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