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期—限,与送达
第】四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的!行政许可、》中,国证:。监会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以及第五章规!定的证券《发行注册《程,序外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由受理?部门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中国证?监会进行复审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派出机构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应》当自接收前》述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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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由审核机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公开发行证券】行政许可中》国证监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注册申?请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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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解释的自出】具书面?。反馈意见或问—询问:题告知函之日起到】接收申请《人书面?回复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十六条【 对行政许可申【。请有关事项进—行核查?或者对申请人—现场检查并要求【申请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十:七条 依法需要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自书面通《知专家?参加评审会议之日】起到评?审会议结束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受理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会议所需时!。间,在受:理通知书中注—明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规定《中止审查(注册【。)行政?许可申请的自书【面通知中《止审查(注册—)之:日起至书面通—知恢复审查(注册】)之日止的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十九条 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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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在【行政许可接收、【受理、审查、注册】环节出具的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送达的—补正通知《、受理通《知、不予《受理通知、中止【审查通知、中—止注册通知、恢复审!查,通,知、恢复注册通知、!书面反馈意》见、问询问题告知函!、补充审核》。告知函等行政—许可文件应当加盖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专用章
— 《由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的行政?许可派出《机构在受理环节【出具的有关行政许可!文,件,应使用加盖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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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行政许》可,决定环?节送达的终》止审查通知、终止】注册通知、行政【许,可证件以及》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等应当加【盖中:国证监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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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接收凭证、—补正通知、受理通】知、不予受理通知、!书面:反馈:意,见、中止《审查:通,。知、中止注册通【知、恢复审查通【知、恢复注》册通知、终止审【查通:知、终止注册—通,知、问询《问题告知函》、补充审核告知函以!及行政许可证件、】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等行政许可!文件由受理部门统一!告知:、送达申请人或【。者,审,核机构受理部门【应当对送达》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 , 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作:。出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还应当《同,时抄送有关派出机构!
第五十二—条 行政许可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申》。请人:自行领取、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公告、电子送【达、通?过审核?。机构:。送达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 申:请,人要求邮《寄送达行政许可文件!的受:理,部,门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并应】当附送达回证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封!面写明行政许可文】件的名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向邮政—部门索要证明申请】人签收的邮政—部门回执
—。第五十四条》 申请人自行领【取行政许《可文件的受理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签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受理部门应】当,要求:受托人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签收受《理部门应《当留存申请人—、申请人《的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在接?到领取通知》五个工作日内不【领取行?政许可文件且受理部!门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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