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有原则规定,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具体程序规定的,依照具体程序规定执行。
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未作出规定的其他程序,适用第二章的规定。
第六十条 公开募集基金注册、股票未公开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注册、股票未公开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导致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二百人注册、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股票未公开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注册的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第二章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执法监督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