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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 !    — 第五?。十七条 《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 :    第五十【八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  (一)拟—被处罚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    —     》(二)拟被处罚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 , ,       【 , (三)拟作出【处罚的?理由、依据; ! :         !(四)拟作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    】。     (五)】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 【  ?    《 ,。  (六)》拟,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名】称,、印章和日期 【 :  《   第五十九条 ! 当事人需要陈述】和申:辩,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拟作出处罚】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当事人逾期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 》   ?  第六十》。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 (一)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 【 ,       (二!),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  】       (】。三)限?制保险?业机构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      —。  (四《)责令停《业整顿?; 【  :。      (五】)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    !     (六)】取,消、撤销任职资格】; 》 :        (!七)撤销外国—银行代表处、—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或要求撤【。换外国银行首席代】表、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     》。    (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 《  —。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 】     !    (一)银】保监会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五百!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罚款、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十万元以》上,罚款; !  :      (二)!银保监局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三百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三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七万元【以上罚款; — 》     》 ,  (?三)银保《监分局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一【百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三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五万元以》上罚款 【   《  本条第一款所】称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是指银保监会作出的!没收:五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保监局作》出的没?收一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保监分局—作出的没收》五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 》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经本人签!字或盖章《的听证申《。请书听证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      !   (二)具体】的听证请求》; ?   —   ?。。   (三)申请听!证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 !    】。   ?  (四)申请【日期和申请人—签章 】   ? 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在【提起听证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 ,  : 第六十二》条, , 银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收到听证】。申请后应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七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    》 第六十三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成立至少由三人组成!的,听证组进行听证其】中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其指定的人员】担任听证组其他成员!由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担任 【  ?   听证》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记录员 — 》    第》六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      (【一):主持:听证会维持》听证:。秩序:。;   ! , ,    (二)询】问听证?参加人;《 ?。      】   (三》)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终止; 》   【  :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  ?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 ?     !    (一—)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参加听【证;:    !     (二)申!请不公开听证—;   !      —(三:)申请回避;— 《 , ,    《    (四)参】加听证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 ? ,    《   (五)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证《、质证; —   —     》 (六)《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 !     》   (七)—核对听?。证笔:录; 》 :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    【 ,    (一)按】时,参加听证; 】   》  :    (二)依法!举证和?质,证; 】。    《    (三—)如实陈《述,和回答询问; 】 ?        】 (四)遵守—听证纪律《; —   ?      (五】)在:核对无误的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 :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    》 第六十八条  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       【 (一)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 ,        】 (二)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         !(三)委托日—期及委托人签章 !。 ?     第六十】九条  调查人员】应当参加听证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并进!行质证 —     第七!十条  需要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参加听证《的调查人《员、当事《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经听证主】持人同意的方可参加!听证 ?。 :    —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能《亲自到场作证的【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并当》场宣读?。    ! 第七十一条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影响金融稳】定的除外听证不公】开举行的应当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 —     !。第,七十二?条  ?。。听证:。公开举行的银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通过张贴》纸质公告、》网上公示等适—当方式?先,期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 !    《 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公《。开举行?的听:证;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场地等【条件确定《旁听人数 !     第七【十三条  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 《。。 ,   》  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  —   第七十四【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   《 ,    《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组成!员、听证记》录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  :       (三!。)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建议等; 【 :      【   (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建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无违:法事实、违法事【实较轻或者》减,轻、免除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 【 ,        】(五)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就有关证据相互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         !(六)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作】最后陈述; 【     】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 ?。    第七十五条!  记录员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当场完成的应!当交由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核对无误后应当逐】页,签名或盖章》。 《     当【事人认为听证—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可以【当场更?正或补充;听证笔】录不能当场完成的】听,证主持人应指—定日期和《场所:核对 ? 《  :  : 当事人《拒绝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的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并由:听证主持人签名确】认  】   第《七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可以延期《。或者中止举行听【。证  】  : ,    (一)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参,加听证的; 【      !   ?(二)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听—证会:上,提出回?避申:请的; !      —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调:取新的证《据需:要重新鉴定、—。调查需?要,补充调查的; 】 《    《 ,   ?(四:),。其他应当延期或者中!止听证的情形 !     第】七十七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听证《并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 】  :  第七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 ,    《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 :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 《       【 , (三)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     —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听》证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记明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   ?  :第七十九条》 ,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进行?研究需?要补:。充调查?的进行补《充调查 《 《。     》第八十条  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对拟处罚决定【。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