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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 — 《    第五—十,七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第五十—八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      (一】)拟:被处罚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      —(二)?拟被处罚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   【      (三】)拟作?出处罚的理由—。、依:据;:  【       【(,。四)拟作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    】  :   ?(五)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   】。      (【六)拟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名称:、印章和《日期 《 ?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需要陈述《和申辩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拟作》出处罚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当事人逾期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 】     —第六十?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  :  (?一)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    !     》(二)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  【     》  :(三)限制保险【业机构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    《  :  :(四)责《。令停业整顿; 】 《     》   (五)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   !      (六)!取消、撤《。销任职资《格; 】 ,       (七!)撤销外国银行【代表处、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或要求撤》换外国银《行首席?代表、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  :   ?   (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 】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    !。     (一)银!保监会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五百】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罚款、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十—万元以上《罚款; 》 《        (!二)银保监局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三百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三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七万元以上罚【款; 》       !  (三)银—保监分?局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一百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三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五万元以《。上罚:款  】  : 本条第一款所称】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是指银【保监会作出的—没收五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保监局?作出的没《收一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保监分局作出的没收!五,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   ?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经本人签字】或盖章的听》。证申请书听证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 ,  :   ?    (二)【具体的听证》请求; —    —。     》(三)申请听证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 ? : ,      —  (四)申—请日:期,和申请人签章 】 ,  《   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 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在【提起听?证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    《 第六十二条—  银?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收!到听证申请后应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七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    第六十【三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成立至少由—三人组成的》听证组进行听证【其中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其指定的人员!担任听证组其他成】员由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担任》 ,  —   听证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记录】员 ? :。 ,。     第六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    《    (一)【主,持听证会维持—听证秩序;》 ,    】。     》(二)询问听—证参加人《;  】       (三!),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终止; 【    【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 ,  《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   】   ? ,  (一)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参加?听证:; 》 : ,       (】二)申请《。。不公开听《证; ?    】     (三)申!请回避?。。。;  】。  :     (四)参!加听证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 :   》  :    (五)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证、质!证; 】 ,   ?    (》六)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  【  :     (七)核!对听证笔《录; 》   》   ?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  —      — (一)《按时参加《。听证; — ,    》   ?。。  (二)依法举】证和质证; ! ,       【  :(三)如《实陈述和回答询问;! :。    【  :   ?(,四)遵?守听证纪律; 】 ,       ! , (:五)在核《对无误的《。。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 《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     第六【十八条  》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 :  《  :   ? , (一)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     !。 ,   (二)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 ?        】 (三)委托日期】及委托?人签章 —  《   第六十九条】  调查人员应【当参加听《证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并进行质!证  】   第七十条【  需?要,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参加听证的调查!人员、当事》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经听证主》持人同意《。的方可参《加听证?   】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能亲自到场作证】的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并【当场宣读 !   ?  第七十一条【。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影响金】融稳定的除外听证不!公开:举行的应当》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 !  :  第七十二条 】 听:证公开?举行的银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通过张【贴纸质公告、网【上公:示等适当方》式先期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  【。 ,  :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公,开举行的《听,证;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场地等条件确定旁】听人数 【     第七十!三条  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 !     】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     第!七,十四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     【。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组成员!、听证记录》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   《      (【三)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建议《等; ? ?   《      (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建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无违【法事实、违法事实较!轻或者减轻、免除】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 —。。      —   (五)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就有】关证据相互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 :        】 ,(六)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作最后陈述;!。 —     》  :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 :     第【七十五条 》 ,记录员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当】场完成的应当交由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核对:无误后应《。当逐页签名或—盖章:    ! 当事人认为听证】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可以当场更—。正,或补充;听》证笔录不《能当场完成的听【证主持人应》指定日期《。和场所核对 !。 ,     当事人拒!绝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的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并由听《。证主持人签名确【认 ?     第!七十六?条 : 出现下列情形【的可以?延期或者中》止举行听证 【 ,     【    《(一)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参加听证的;—   】。      (二)!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听证会上提【出回避申请的; !     】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调取新的证据—需要重新鉴定、调】查需要?补充调查的;— —       【 (四)其他应当延!期或者中止听—证的:情形: ,。 ,     】第七十?七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听证并?。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 《 :    第七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       !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   【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       !  (三《。)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     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听证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记明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 第:七十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进行研究】。需要补充调查的【进行:。补,充调查 — ?    《第八十?条  ?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对!拟处罚决定》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