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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 【     第—五十七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     第五!十八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拟【被处:罚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    【   ?  (二)拟被处】罚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      —  (三)拟—作出处罚《的理由、依据—; —         !(,。。四)拟作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    》     (五【)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  !   ?   ? (六)拟》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名:称、:印章和日期 】 , :   ? 第五十九条 【 当事人需》要陈述和《申辩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拟作出处罚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当事人逾!期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 】 , :   《 , 第六?。十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     (一)】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 】 ?   ?      —(,二,。),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 《 ,   《 ,  :   (三)限制保!险业机构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 ,     【。    (四—)责令停业整顿; ! 《  :       (五!)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 ? :         !。(六)取消》、撤:销任职资格; !    —。     》(七)撤销》外,国,。银行代表处、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或要求撤换外】国银行首席》代表、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      —   (《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 【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 》。      【   (一)—银保监会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五百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罚款、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十万元以上罚款】; :。。。 》        】。(二)银保监局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三百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三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七》万元以上罚款; 】    】。  : ,  (三)》银保监分局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一百》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三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五万》元以上罚款 — ,     】本条第一款所称【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是!指银保?监会作出的没收五】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保监局作出—的没收一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保监分局《作,出,的没收五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 ,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经本:人签字或盖章的【听,证申请?书听证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       !  (二《)具:体的听证《请求; 》    【     (三)申!请,听证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 】 ,    — ,    (四)申请!日期和申请人签章】    ! ,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在提起听证》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 :    》 第六十二条—  银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收?。到听证申请后应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七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 ?     第六十】三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成立至?少由三人组成—的听证组进行听证】其,中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其指定】的人员?担任听证组其他成】。员由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担任 【     听证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记录员】。 , :   》  第?六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主持听证《会维:持听证?秩序;? 》      —   (《二)询问听证参【加,人; —   《    《  (三)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终止;】    !    《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 —     —    (一)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参》加听证; !    《     (二)申!请不公开听证; 】 ?    》     (—三):申请回避;》 《 ,         !(四)参加听证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    【     (—五)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证《、质证; !   ?   ?   (六)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  !       (七!)核对听证笔录;】   】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  :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       【  (一)按—时参加?听证; !      —  (二)依法举证!和质证;《 —        (!。三)如实《陈述和?回答:询,。问,; 》 ,        】 ,(四)遵守听证【纪律;?  【      — (五)《在核对?。。无误的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    第六十八条!  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      —(一)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   【    《  :(二)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     !    (三)【委托日?期及委托人》。签,章 《    — ,。。第六:十九:条  ?调查人?员应当参加听证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并进行—质证 》 :     第七十】条 : 需要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参加听证的!调查人员、当事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经《听证主持人同意【的方可?参加:听证:  【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能亲自】到场作证的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并当!场宣读 《 ? :    第七—十一条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影响金融稳定的除!外,听证:不公开举行》的应当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 【。     第七】十二条  听—证公开?。举行的银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通过张《贴纸质公告、网上】公示等适当》方式先期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  】   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公开举行【的听证;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场地【等条件确定旁—听人数 !    《第七十三条  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 《   《  :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  《。 ,  第七《十四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   ?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组成!员、听证记》录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      ! ,  (三)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建【议等; !       【。 (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建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无违法事实【、,违法事实较》轻或者减轻、—免除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 :     】 , ,  (五)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就有关证—据相互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  :      (六)!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作:最后陈述; 【    【    《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   —  第七十五条  !记录员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当场?完成的应《当交由?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核》对,无误后应当逐—页签名或盖章 !     当】事人认为听证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可:以当:场更正或补充;【听证笔?录不能当场完成的】听证主持人应指定】日期和场所》核,对 ?   —。。  当?事人:拒绝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的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并由听证主持】人签名确认 】  《  : ,第七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可以—延期或者中止举行】听证 —。。  ? ,    《  :。(一)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参加听》证的:; 》  ?    《。  : (二)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听证会【上,提出回避申请的【; 《     【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调取】新的证?据需要重新鉴—定、调查需要—补充调查的; !    — ,    (四)【其他应当延期—。或者中止听证的情形! : ?  :  : 第七十七》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听证并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 !。     】第七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  》  :   ? ,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   ?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 ?        ! (三)《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    《 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听证—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记明》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  《   第七十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进行研究需要—。补充调查的进行补充!调,查 》     第八十!条  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对拟处!罚决定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