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 ? —    第五十七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第五十八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拟【被处罚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      —   (二)拟被处!罚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 ?        (!三)拟作出处罚的理!由,、依:据; ?   【      (【四)拟作《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  —。    《   (五)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 ! ?  : ,      (【。六)拟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名—称、印章和日期 ! ?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需要陈!述和申?辩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拟作出处罚—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当事人逾期!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 【    第六十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   (一)—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 ?  —     》  (二)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 《 ?  :       (】。三)限制保险业机构!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      —  (四)责—令停业?整顿; 【      【   (五》)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 》  ?     》  :(六)取消、撤【销任职资格; 】 ?        】 (:七)撤销外国银【行代表处、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或要求撤】。。换外国银行首席代表!、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       【  :(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 】。   【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 ! :   ?      (一】。)银保监《会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五百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罚款、】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十万元以《上罚款; — : :     》   (二》)银保监局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三百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三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七万元以上罚!。款;  !      — (三)银保监【分局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一百《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三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五万元以上!罚款 【。     本—条第一款所称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是—指银保监会作—出的没收《五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保?监局作出的没收一】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保监分局作出】的没收五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经本人签!字或盖章的听证申请!书,听证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 ?       【 (二)具体的听证!请求; 》 :    》   ?。  (?三)申请听证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 【  —     》  (?四)申请日期和申】请,人签章 !    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在》提起听证《。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     第【六十二条  —。银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收到听?证申:请后:应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七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 ?     第【六十三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成立至《少由三人组成的听】证组进行听》证其中?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其指定!的人员担任听证组其!他成员由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担任】 》    《 听证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记!录员 ?   【 , 第六十四条 【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 : ,     》 ,   (一)主持】听证会维持听—证秩序; !   ?      (二】)询问听证》参加人; —     】   ? (三)《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终止; 】  《 ,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 ? :      【   (《一)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参加听证;】 》        】 (二)申请—不公开?听证; 】。  :   ?    (三)【申请回避; !        ! (四)参加听证】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       【 (:五)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证:、质证?; :     !    (六)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 —。 , ,      —。 (七)核对听证】笔录; — ?    《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     》    (一)按时!参加听?证,; ? 《    《    (》二)依?法,举证和质证; 】 , :       【  (三)如实【陈述和回答询问;】   】  :    (》四)遵守听证纪【律;: 《       】  (五)在核【对,无误的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  《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  :  第六十》八条 ?。。 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 ,    —     (一)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 :        】(二)?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      — , (三)委托日期】及委托人签章 !     第六!十九条? , 调查人《员应当参加》。听证: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并进行质证》 ?。   》。  第七十条  需!要,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参加听证的调查【人员、当事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经听证!主持:人同意的方》可参加?听证 《    【。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能亲自到—场作证的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并当场宣】。读 :    】 ,第七十?一条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影响金融稳】定,的除:外听证?不公开?举行:的应当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 ! ,     第】七,十二条 《 听:证公:开举行的银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通过张贴》纸质:公告、网上》公示等适《当,方式先期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 】    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公开举行】。的听证;《。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场地等条件!确定旁听人数 】     】第七十三条 — 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 —     】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 ,第七:十,四条 ?。。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  :  :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  —    《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组成员、听证记录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    《    (》三)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建—议等; !       【 (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建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无违》法事实、违法—事实较轻或者—减轻、?免除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 】      —  (五)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就有关》证据:相互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     —    (六—)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作最后【陈述;? 》  :   ?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  :   第七十五条 ! 记录员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当场完成的应当交】由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核对无?误后应当逐页—签名或盖章 —     !当事人认为听证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可,以当场更正》或补充;听证—笔录不能当》场完成的听证主持人!应指定日期和场所】。。核对  !   当《。事人拒绝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的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并由听证!主持人签《名,确认 ? ?。。     第【七,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可以延期或者中!止举行听证 !       】  (一)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参?加听证的;》 : ?   ?。      (【二)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听证会上提出回【避申请的《; ?      !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调取—新的证据需要—重新:鉴定、调查需要补充!调,查的;? 《    》     (四【)其他应当延期【或者中止听证的情形!。 , , : ,     》第七十七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听】。证并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 【 ?  ?   第七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  —  :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     》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    《    《 (三)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  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听:证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记明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     第七!十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进《行,研究需?要补:充调查的进》行补:充调查 》  》   第八十条【  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对拟处?罚决定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