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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 】   !  第五十七—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第五—十八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拟被处罚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     !。  :  (?二)拟被处罚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  :  : ,   (三)拟作】出处罚的理》由、依据; !        ! (四?)拟作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  《   ?    (五—)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 : 《    《    (六)【。拟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名称》、印章和日期 】   —  第五十九条【 , 当:事人需要陈述—和申辩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拟作出处《罚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当事人【逾期: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 》 , 《    第六十条 !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  :       (】一)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 》     【    (二)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 【        】 (三)《限制保?。险业机构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  《   ?    (四)责】令停业整顿; 】 《        (!。五)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 》  — ,      —(六:)取消、撤销—任职资格;》。。   】 ,     (七)撤!销外国银《行代表处、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或要!求撤换外国银行【首席代表、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      —。 (: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 】 ,    —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 》 ,   ?     》 (一)银》保监会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五百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罚款、!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十万元以上罚款; ! ? ,       【。  (二)银保监】局,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三百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三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七万元【以,上罚款; —     】   ? (三)《银保监?。分局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一《百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三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五万!元以上罚款》 ?   》  本条第》一,款所称?。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是指】。银保监会作出—。。的没:收五: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保监局?作出的没收一—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保监】分局作出的没收【五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 :。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经本人【签字或盖章的—听证:申请书听证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      (二)!具体的听证请求;】 ?     【    《(三)?申请听证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 ?  》       (】四)申?。请日期和《申请人签章 — :    — ,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  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在提【起听证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   第六十二【条 : 银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收!到听证申请后—应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七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  :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成立至少由三人【。。组成的听证组—进行听证其》中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其指定的人【员担任听证组—其他成?员由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担任】 —    听证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记【录员 《  》   第六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     》    (》一)主持听证会【维持:听证秩序; ! ,     》   ? (二)询问—听证参?加人;?    !。。   ?  :(三)?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终止; 【 , ,    《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 《       !。  (一)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参加听证《; 【   ?   ?  (?二,)申请不公开听证】; —         !(三)申《请,回避:;  】  :。     》(四)参《。加听证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     》   (五)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证、质证;【 》   ?  :    《。(六)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 !      】   (七)核【对,听证笔录; 【 ?      —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   —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     【  :  (一《)按:。时参加听证; 【  —       (二!)依法?。举证和质证; !     【    (三)【如实陈?述,和回答询问; 【  —       (四!),遵守听证纪律—。;,    !    《 (五)在核对无误!的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 ,    【 第六?十八条  》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 《。。 ,        (!一)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     !    (二)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  —       (】三):委托日期及委托人】签,章 ? 《。    第六十九】条,  调查人员应当参!加听证?。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并进行质证 !。  ?。   ?第七十条  需要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参加?听证的调查人员、当!事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经听证主】持人同意的方—可参:加听证 》 ,。    —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能亲:自到场作证的—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并当场宣读 !  》   第七十一条】。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影响金融稳】定的除外听》证不公开举行的应当!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 【   》  第?七十:二条 ? 听:。证公开?举行的银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通过张《贴纸:质公告、网》上公示等《适当方式《先期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    ! 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公开举行的》听证;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场地等【条件确?定旁听人数 — 》    第》七十三?条  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 《    】 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     第—七十四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        】。。。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组成员、听—证记:录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      —  (三)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建议等; 【 , , ?  :   ?  : (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建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无违《法事实?、违:法事实较轻或者减轻!、免除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 ? ,        ! (五)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就有《关,证,据相互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 ?        ! (六?)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作最后《陈述; 【 :   ?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     第—七十五条 》 记录员《。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当场完成!的应当交由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核,对无误后应当—逐页签?名或盖章 【   》  当事《人认为?听证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可以!当场更正或补充;听!证笔录不能》当,场完成的听证主持】人应指定日期和场】所核对 《     !。。当事人?拒绝: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的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并由听《。证主持人签名确认】 》    《。。 ,第七: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可以延期!或者中止举行—听证  !  :     (—一)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参,加听证的《; 》 ,       【  (二)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听证会上提出回避申!请的; !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调取新的证据—需要重新鉴定、【调查需要补充调查的!; :  —     》  (四《)其他应当延期或者!中止听证《的情形 !    第》七,十七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听证并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    ! 第七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  —      —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       !。  (三《)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     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听证》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记明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     —第七十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进行】研究需要补》充调查的进行补充】调查 【    《 ,第,八十条  》。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对:拟处罚决定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