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建标库

第六章审议

    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应当以审理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议,审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程序是否合法;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行为定性是否准确;

        (四)责任认定是否适当;

        (五)量罚依据是否正确;

        (六)处罚种类与幅度是否适当。

    第五十三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每次参加审议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

    第五十四条  参会委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专业判断,发表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议意见。

    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各委员对审理意见进行投票表决,全体委员超过半数同意的,按照审理意见作出决议,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投票结果。

    参会委员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不得投弃权票。

    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案件,可以咨询与案件无利益冲突的有关法官、律师、学者或专家的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