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审议
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应当以审理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议,审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程序是否合法;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行为定性是否准确;
(四)责任认定是否适当;
(五)量罚依据是否正确;
(六)处罚种类与幅度是否适当。
第五十三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每次参加审议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
第五十四条 参会委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专业判断,发表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议意见。
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各委员对审理意见进行投票表决,全体委员超过半数同意的,按照审理意见作出决议,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投票结果。
参会委员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不得投弃权票。
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案件,可以咨询与案件无利益冲突的有关法官、律师、学者或专家的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