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取证
】
:
:。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证据】包括
》
】 : ,(一)?书证;
—
:
《 (二【)物证?;
—。
】 (三)视》听资料;
【
,
】 :(四:)电子数据;
!
:
? 《 (五)》证人证言;
!
: 】(,六)当事人陈—述;
! 【(七)鉴《定意见;
【
!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
—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
—
: , 第三《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当全面】收集当?事人违法行》为及其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一)与被证明事实】具有关联性》;,
?
! (二)能够【真实、客观》反映被证明事实;
!
【 ? (三)—收集证据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
!第三十三条 — 调查人员收集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收集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扫《描件、翻拍件、节录!本等复制件;
【
【 : (》二)复印件》、扫:描件、翻拍》件、节录本等复制】件应:当注明提供日—期、出处由》提,供者载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提供者签章页!数较多的可以加盖】骑缝章?;
—
!(三)收《。集报表、《。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等,书证应当说明—具体:证明事项
【
《 第三十四【条 调查》人员收集物证时应】当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但是应当附有制】作过程、《时间、?制作:人等情况《的相:关,说明
》
《 第三十—五条 ? ,调查:人员:提取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提取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提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但是应附有制作】过程、时间、—制作人等内容—的说明并由原始载体!持有:人签字或者》盖章;
—
:
【 (二)视—听资料应当附有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提取视听资—料应当注明提取人】、,提取出处、提取时间!和证明对象》等
! 第?三十六条 调查人!员可以直接》提,。取,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库中的数据!。也可:以采:用转换、计》算、分解等方—式形成新的电子数据!调查人员《收集电子数》据应当提取》电子数据原始载体】并附:有数据内容、收集时!间和地点、收集过程!、收集方法、收集】人、证明《对象等情况的—说明由原始》数据: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
【 无法提取原始载】体或者提《取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电子数据【复制件但是》。应当附?有复制过程》、复制人、原—始载体存放地点等】情况的说《明
—
》第三十七条 调查!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询问应当分别【进,行询问?前应:当告知其有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
】询问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补充部分《由被询?问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经?核对无误后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拒绝在证据材】料上签?名,、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上载明或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加以—证明:必要时调查人员可以!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作为见证人
】
:
》 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材料可以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证!据
》
: ? 第三十九条 】调查人员对涉嫌【。违法的物《品进行现场勘验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中注》明
! 第四《十条 抽样—取证:应当:开具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
【 第四十一条 【。 ,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记载的有关】违法事实当事—人予以确认的—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应》当有:相,关检查取证》材料作?为佐证
】
第四【十二条? 对司法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保存:、,公布、移送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
— ,。 第?四十三?条 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证》。据目:录包括证据材—料的序号、名称【、,证明目的《、证:据来源、证据形式】、页码等《。
— , 第四十四条】 :其他有关《。收集和审《查证据的要求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参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