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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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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证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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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书证?;
! (二】)物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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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视】听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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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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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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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当事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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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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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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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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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 调查人员应—当全:面收集当事人违法】行为:及,其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 ? (—一,)与被证《明事实具有关—联性;?
】。 (二】)能够?真实、客《观反映被证明事【实;:
【 》 (三)》收集证据《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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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调《查人员收集》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收集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扫【描件:、翻拍件、节—录本等复《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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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复印》件、扫描件》。、,翻拍:件、节录本》等复制件应当注【明,提供:日期、出处》由提供者载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提供者?签章页数较多的可】以加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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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收集报表《、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等书证】应当说明具体证【明事项
】
? 第三十四—条 调查》人,员收集物证》时应当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但是》。应当附有制作过程】。、时间、制作人等】情况的相关说明
】
】。 第三十五条 调!查人员提取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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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提取【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提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但是应【附有制作过程、时】间、制作人等内容】的说明并由原始载体!持有人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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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视听【资料应当附有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提取视听资料应【当注明提取人、提】。取出处、提》取时间和证》明对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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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调查人》员可以直接提取【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库中的》数据也可以》采用转换、计算、】分解等方式形—成新的电《子数据?。调查:人员收集电子数据应!当提取电《子,数据原始载体并附有!数据内容、收集时】间和地点、》收集过程《、收集方法》、收集人、证—明对象?等情况的说明由原】始数据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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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法提取原始载】体或:者,提取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电《子数据复《制件但是应当—附有复制过程、复制!人、原始载体存放】。地点等情况》的说明
【
第三】。十七条 《 调:查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询!问应当分别》进行询问《前应当告知》其有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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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询问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补充部分由被询!问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经核》对无误后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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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拒绝在证据材料【上签名、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上载明或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加以《证明:必要时?调查人员可以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作【为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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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材料可以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证据:
! ,第三十九条 【调查人?员对涉嫌违法的物】。品,进行现场《勘验:。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中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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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抽样》取证应当开》。具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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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记载的有关—违法事?实当事人《予以确?认的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应当有相【关检查取证材料作为!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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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对》。司,法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保存、】公布、移送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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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证据目录!包括证?据材料?的序号、《。名称、证明目的、证!据,来源、证据形式【。、页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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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其!他有关收《集和审查《证据的?要求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参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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