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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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证?据包:括
! 《 :(一)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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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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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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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电子数据;
】
:
! (:五)证人证言;
】
《
!(六)当事人陈【述;
【
【 (七)》鉴定意见;
】
【。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 》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
】。
第三】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当全面》收集当事《。人违法行为及其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 (一)与】被证明事实具有关联!性;
—
《 , (二)能!够真实、客观反映被!证明事实;
—。
《
: ? (三)收】集证据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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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调查人员收》集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收集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扫描件、翻拍—件、节录本》等复制件;
!。
【。 (二)复印】件、扫描件》、翻拍件《、节录本等复制【件应当?注,明,。提供日?。。期、出处由提供者载!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提供者签章!页,数较多的《可以:加盖骑缝《章;:
【。 》 (三)收集报表!、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等书证应【当说明具体》证明:事项
【
, : 第三十四—条 调查人员收集!物证时应当》。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但是应《当附有制作过程【、时间?、制作人《等情况的相关—说明
?
《
第三十】五条: 调查人员提【取,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提取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提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但是应附有制作】过程:、时间、制》作人等内容的说【明并由原始载体持】有人签字或》者,盖章;
》。
! (二》)视听资料应当【附有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提?取,视听资料应》当注明提《取人、提取出—处、提取《时间和?证,明对象?等
《
》 :第三十六条》 调查人员—可以直接提取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库中的数《据也可以采》用转换、计算—、分:解等:方式形成新的—电子数据调》查,人员:收集电子数据应当提!取电子数据原始【载体并?附有:数据内容《。、收集时间和地点、!收集过?程、:。收集方法《、收:集,人、:证明对象《等情况的说明由原始!数据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 无法提取原始载】体或者提取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电子数据—复制件?但是应当附有复制过!程、复?制人:、原始载体存放地点!等情况的说明
【
》 《第,三十七条 —调查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询问应当分别进】行询问前应当告知其!有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
? 询问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补充部分由被询问!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经核对无误后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拒绝在证!据,材料上签名》、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上载明或—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加以证明必要】时调:。查人员可以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作为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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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材料可以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证据【
《
《 第三十九—条 调查人员【对涉嫌违法的物【品,进行现场《勘验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中注明?
《
—第四十条 —抽样取?。证应当开具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
》 第四—。十一条 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记》载的:有关:违法事实当》事人予以确认的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应当有》相关检查取证材【料作为佐证
】
【第四十二条 对司!法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保存、公布、移!。送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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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证》据目录包括证据材料!的序号、《。名称、证明目的、】证,。据来源、证据形式、!页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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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 其他有关收集和】审查证据的要求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参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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