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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取证 】 : :。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证据】包括 》      】  : ,(一)?书证; — :    《     (二【)物证?; —。        】 (三)视》听资料; 【 ,       】  :(四:)电子数据; ! :   ?    《  (五)》证人证言; ! :        】(,六)当事人陈—述;  !       【(七)鉴《定意见; 【       !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      —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 —  : ,  第三《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当全面】收集当?事人违法行》为及其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一)与被证明事实】具有关联性》;, ?       !  (二)能够【真实、客观》反映被证明事实; !   【   ?   (三)—收集证据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     !第三十三条 — 调查人员收集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收集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扫《描件、翻拍件、节录!本等复制件; 【   【  :    (》二)复印件》、扫:描件、翻拍》件、节录本等复制】件应:当注明提供日—期、出处由》提,供者载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提供者签章页!数较多的可以加盖】骑缝章?; —         !(三)收《。集报表、《。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等,书证应当说明—具体:证明事项 【  《   第三十四【条  调查》人员收集物证时应】当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但是应当附有制】作过程、《时间、?制作:人等情况《的相:关,说明 》  《   第三十—五条 ? ,调查:人员:提取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提取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提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但是应附有制作】过程、时间、—制作人等内容—的说明并由原始载体!持有:人签字或者》盖章; — :       【  (二)视—听资料应当附有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提取视听资—料应当注明提取人】、,提取出处、提取时间!和证明对象》等   !  第?三十六条  调查人!员可以直接》提,。取,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库中的数据!。也可:以采:用转换、计》算、分解等方—式形成新的电子数据!调查人员《收集电子数》据应当提取》电子数据原始载体】并附:有数据内容、收集时!间和地点、收集过程!、收集方法、收集】人、证明《对象等情况的—说明由原始》数据: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    【 无法提取原始载】体或者提《取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电子数据【复制件但是》。应当附?有复制过程》、复制人、原—始载体存放地点等】情况的说《明 —     》第三十七条  调查!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询问应当分别【进,行询问?前应:当告知其有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     】询问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补充部分《由被询?问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经?核对无误后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拒绝在证据材】料上签?名,、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上载明或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加以—证明:必要时调查人员可以!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作为见证人 】 :   》  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材料可以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证!据 》 :   ? 第三十九条  】调查人员对涉嫌【。违法的物《品进行现场勘验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中注》明   !  第四《十条  抽样—取证:应当:开具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    【 第四十一条 【。 ,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记载的有关】违法事实当事—人予以确认的—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应》当有:相,关检查取证》材料作?为佐证 】     第四【十二条?  对司法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保存:、,公布、移送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  — ,。  第?四十三?条  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证》。据目:录包括证据材—料的序号、名称【、,证明目的《、证:据来源、证据形式】、页码等《。 — ,   第四十四条】  :其他有关《。收集和审《查证据的要求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参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