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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 ? :   ?  :第二十九《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按程序办理信【访事项恪尽职守、秉!公办事?规范细致、及时稳】妥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  《。   第三十条 】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信访:事项可听取或阅悉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可,要求信访《人、相关组织—。或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进!行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根据利《益相关?方申请举行听证 !    【 第三十一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信访事?项经核实、调—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针对信访人的诉求】。事,项,按程序提出意见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但《答复内容不得—违反相?关,保密:规,定 :   【  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需其他国家!机关协查《等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     在前】述60日期限内【发现情况《复杂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   ? 信访事项》办理中信访人要求查!。询信访办理进度的】可以告?。知但不得涉》及保密、敏感性事项!或尚未明确》。的事:实,、结论等信息 !   》  对匿名》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提供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地址等不明》确的不适用本条不】予告知或《答复 《     第!三十二条  信【。访人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构的上一级—机构书面提》出复查?申请材料应包—括原处理意见、【不服:意见的事实》和理:由信访人再次向原办!理机构?以同一事《项提:出信:访诉求的原办—理机构不《予受理 》。   —。  收到《。复查请求《。。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对?信访人不服意见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核查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人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构的上一级机】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材料应包【括原处?。理意见、不服意见】的事:实和理由信》访人:再次:向原复查机构以同一!事项提出重》新复查请求的原复】查,机构不予受理— 《     收【到复核请求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信访人不!服复查意见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核查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     第!三十四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工作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信?访承办部门并提出】改进建议 —  》 ,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受【理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的; 】 ,   —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结已受理的【信访事项的;—   】     》 (三)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      【   ?(,四)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扯皮!的; ? 《    《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 , 第:三十五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承办部门收】。到信访?。工作部门改》正,建议的应当及时进行!改正;收到书面【督办意见《的应当书面反馈信访!工作部?门 【    第》三十六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转到下级机构—。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加强督促、指导【。要求按规定告知信访!人受理情况、按时】限答:复信访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