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 建标库

第三章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为履行职责需要,享有下列

    权利:

        (一)了解金融货币政策方面的情况;

        (二)对货币政策委员会所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

        (三)向货币政策委员会就货币政策问题提出议案,并享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出席货币政策委员会会

    议,并就有关货币

    政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作为代表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代表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

    第十八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遵守货币政策

    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不得违反规定透露货币政策及有关情况。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撤销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内和离职以后一年

    内,不得公开反对

    已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货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