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 建标库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在每季度的第一

    个月份中旬召开例

    会。

    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货币政策委员会

    例会召开的1 0 日

    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全部委员;在会议召开时,向全部委员提供最新统计数据及有关技术分析资料。

    第二十二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

    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席代为主持。

    第二十三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应当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记

    录各种意见。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提出的货币政策议案,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形成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批准有关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或者其他货币政策重要事项的决定方案时,应当将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或者会议纪要作为附件,一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有关货币政策其他事项的决定,应当将货币政策委员建议书或者会议纪要,一并备案。

    第二十五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内部工作制度,由货币政策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