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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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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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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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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
—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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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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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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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 , 》 ,(一)曾任审判【。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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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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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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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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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
: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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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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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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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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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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