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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   —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     第【十九条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     》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  》   ?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     —。 ,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  :。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   【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   ?    《 (一)曾任审【判员的; !  :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  :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 ?。        !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    】 第二十一条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    》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   ?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  ? ,  第二《十五条? ,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 :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