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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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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
: ?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 , :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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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
【 :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 (—一)曾任《。审判员的;
【
】 :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
:
:
】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 :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
》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
: ,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
《 ,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
,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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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
《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