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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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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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
》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
,
!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 《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 第《二十:条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 , 》 (一)《曾任审?判员的?;
:
》 : :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
《 》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 —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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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
—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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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 第二十五条 !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
》。 :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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