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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 ,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       】 ,。。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     —   ?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  — ,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   ?第二十条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  :(一)曾任审判员的!; 《。      】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  —  :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    【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  》 ,  第二十一条【。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 ,。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 ?  :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    》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 : ,     第二十】四条 ?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   【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