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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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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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 ,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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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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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
】 ,。。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
— ?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
— ,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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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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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 :(一)曾任审判员的!;
《。
】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
— :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
【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
》 , 第二十一条【。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
,。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
? :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
》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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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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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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