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条例 建标库

第二章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七条  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十条  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