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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投诉处理 】 :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 :        !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       (】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   《      (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       】  (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 , , 第二十二条—  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   第二十三条 !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 :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 :   —  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    【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 《。   ?  :第二十五条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 , ?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  : ,  前款所称—所需:时间:是指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投诉人发出相关【。文书、补正通知之日!至收到?相关反馈文》书或材?料之日 】   ?  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投诉人 】。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  —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 , ,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 ,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 ,    【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 ,   ?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    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      —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   ?   ?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   【。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  !    《。   (二)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   》      (三)!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 】    【    《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  :  :第,三,十四条 《 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 ,   ?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