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投!诉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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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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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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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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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 , 》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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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事实依》。据;
】 ? (五)法!律依据;
】
—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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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 ,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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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
?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
】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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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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