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建标库

第三章投诉提起

    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