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投诉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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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 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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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
, 《。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
—。 ,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
》 , : (四)事—实依据;《
— : , , (》五)法律依据;【
】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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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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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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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 《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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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
,
】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 ?。 ?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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