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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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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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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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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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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 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
,
【 :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
【 (四)!事实:依据;
《
】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
《 ,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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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
? , 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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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
!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
】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
—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 ?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
!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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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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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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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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