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建标库

第二章质疑提出与答复

    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十四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