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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 ! : ?。 , , , 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 ,   ?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    】 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 《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 ? :   ? 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   《  :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   【  :    (四)【事,实依据; 》     !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 《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   ?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 《    第十三条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 :     第十四】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     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       【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      【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 《。    《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   》   ?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   ?。   ?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    —。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 《      —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