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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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的运作方《。式
! 第四十五条 】 基:金,的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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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
》 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
》。 第四十六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 ?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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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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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 : ,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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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
】 (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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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 第四十七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
? , 《 (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 《 ,(三)?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 — (四)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 : (五)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
!第四十八条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
】 》(,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二)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 (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
?。
? — (四?。)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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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 前款规定的!日常机构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组成;其】议事规则《由基金?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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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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