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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   !  第三十》二条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 ,  《   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  第三十三条【 , ,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 (:一)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      !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    【     (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     》。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   ?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 ,  :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    (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     》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三十四条 》 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    》 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三十—五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 :。    《 第三十六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     》    (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  (?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   ?(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      —  (?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      — (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 :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    《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三十?七条: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 ?     —第三十八条  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 : 》    《第,三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或!者未能勤勉尽责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存在重大失误【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影【响所托?管基金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        】 (一?)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 】 :。     【    《(,二)责令更》换负有责任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     基金!托管人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    【 第四十条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可以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 — 》        】(一)连续三—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 《  《。 , ,。。。。     (二【)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 《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     》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   【    《  (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      —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        】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四十二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 :    《。。第四十三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