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 》。    《 第三十二条—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 ,     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 ?  :   第《三十三条  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   —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 :  :     》  (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  —。    《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 ,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        !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三十四!。条  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 ,。   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三十五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 ,  》  : 第三十六》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       【(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       (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   ? (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  :      —(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     》 (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 , , ,     》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三十:七,条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     第【三十八条  —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  【   第三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或者—。。未能勤勉尽》责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存在重大失【误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影响所】托管基金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 :。     【 ,   ?(一)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 ! : ?       【 (二)《责令:更换负有责》任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   基金托管【人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     第四!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可》以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 》     【    (一)连续!。三,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 《。。 , : ,  :      (二】)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 ,  :。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  《   ?  : , (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 ,    《。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 :       !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二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 《     》第四十三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