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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 ,。  第?三十二条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 ?    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 , ,。    第三十【三条: , 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 ? :     》   (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        !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      —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  》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三十《四条  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 :  ?  : 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三十》五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     第三十六!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      【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    《(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        !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 ,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    》     (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    《    《(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三十七条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 ?   ? , 第三十八》条,  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 !     第三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或【者未能勤《勉尽责?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存在重《大失误?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影响所托管!基金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      】   (一)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 ? ?  :      (【二)责令更换负【有责任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  :  基金托管人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   【  第四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可以—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 】。      —   (一)连续】三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 《      【   (《二)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 ,     》  (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       】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二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     —第四十?三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